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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做辩护时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8-01-02    作者:邱戈龙律师
《广州天河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评析》
之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做辩护时要谨防罪名转化的问题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罪名转化
【案例来源】(2006)天法知刑初字第3
【导读】
本案中,两被告被检察机关指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辩护律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以侵犯著作权罪判了一个更高的刑期。本案中,就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为我们分析为何本案会出现这么一个结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黄某原在GK公司处工作,负责研发IAD产品MG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对外销售,在研发过程中两被告人接触了GK公司MG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资料,两被告皆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后被告人李某先离开GK公司,并加入ZL公司,主持研发同为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的CV系列产品,为了研发该产品,被告人李某先后聘请了原在GK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黄某,案外人李东某、何某等人到ZL公司工作,两被告人违反与GK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GK公司掌握的IAD产品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生产出CV系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最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缴获的相关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产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依《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依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两被告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对被害单位GK公司造成的损失为780564.42元;依本案查清的事实,两被告在ZL公司利用GK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的CV系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总金额810090元;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个数额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一般重大损失的额度。若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其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不可能被判三年以上。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GK公司对其研发的MG6000系列设备软件享有著作权,两被告的行为还同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最终也认定两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上述本院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被告均被判了三年以上。
为何换了个罪名,量刑就跨了一个档次?其原因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中,行为人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就属于上述的“特别严重情节”。
经两被告辩护律师的辩护,因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达不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审理本案的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黄某均不构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到此,若正常情况下,就是律师的无罪辩护大获全胜。但是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要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为此罪做无罪辩护时,也要注意不要使当事人的情况出现向彼罪转化的可能,谨防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转化控诉罪名,最终造成对当事人更加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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