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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关键点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邱戈龙律师
《广州天河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评析》
之一·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关键点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信息定性
【案例来源】(2006)天法知刑初字第3
【导读】
什么样的信息才能被称作为商业秘密呢?是不是只要是具有秘密性就行?答案为否!此处就由商业秘密专业律师通过分析案例,来为我们普及一下,法院认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所必要确定的四个关键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黄某原在GK公司处工作,负责研发IAD产品MG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对外销售,在研发过程中两被告人接触了GK公司MG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资料,两被告皆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后被告人李某先离开GK公司,并加入ZL公司,主持研发同为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的CV系列产品,为了研发该产品,被告人李某先后聘请了原在GK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黄某,案外人李东某、何某等人到ZL公司工作,两被告人违反与GK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GK公司掌握的IAD产品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生产出CV系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最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缴获的相关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本案中,认定两被告是否确实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之一在于确定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是否属于GK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
一、经权威鉴定机构作出的相关司法鉴定书均证实MG6000系列产品中MG6008设备的源程序是GK公司为了实现MG6008设备的特定功能而开发的专用程序,该程序是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不是从公开渠道可以直接获取的,以上足以证明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二、证据中有一份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GK公司销售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的销售收入发生额在“2004年6月至11月”这个时间段是4454519.6元,由此显而易见的,本案涉述的相关信息确实能给信息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两被告既然能够利用从GK公司掌握的IAD产品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生产出CV系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那就说明该信息是具有客观有用性的
四、被告人李某提交《接触机密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接触MG6000系列设备相关技术资料时,必须通过提交《接触机密申请书》才能接触,而这点恰恰证明了GK公司对该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还有被告人李某和黄某所签的保密协议亦证实了GK公司对上述的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综合以上,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够应用于生产,且能为信息拥有人GK公司带来经济利益,GK公司对此也已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应当认定其为GK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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