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在商业秘密纠纷中获得高额赔偿的秘诀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
有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大部分的情况是,即便原告胜诉,但判决结果也是不尽人意,与诉讼请求上的金额相距甚远。商业秘密权受侵害的救济手段有多种,那么选择何种救济方法与己最为有利,是权利人应该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权利救济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被告邱某利用担任X公司(原告陈某、原告王某均系该公司股东)生产部长之机,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用U盘从公司的电脑下载了属于该公司技术秘密的恒温阀芯系列图纸,然后从公司辞职。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先后在佛山市开设G阀芯卫浴五金厂,在开平市开设S卫浴五金厂,利用盗窃得来的技术图纸生产恒温阀芯,并从2007年10月开始低价销售。X公司向该技术的所有人韩国E股份公司支付了研发40万元,并按恒温阀芯的纯销售额的5%向该技术的所有人支付提成;2007年7月至9月X公司恒温阀芯的销售金额是632350元,利润是231302元,成本是401048元。X公司因上述两厂生产、销售恒温阀芯而损失686569元。
另外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作出的某一刑事判决中,认定邱某的侵权行为,造成X公司损失686569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邱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王某赔偿534419元。
二、被告邱某、李某、梅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王某共同赔偿15215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分析:本案中原告诉求中主张被告应赔偿的金额总计为1181130元,法院判决的金额总计686569元,约为诉求金额的50%。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这种结果可谓是原告获得了高额赔偿,因为在大多数的商业秘密案中,原告即便胜诉,其可得到的赔偿金额通常也为其诉求金额的10%左右。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通过分析近几年来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发觉大量的原告得以获得高额赔偿的商业秘密案件都有一特点,即其均是原告在被告被刑事定罪后启动民事程序寻求救济,本案也是如此。
根据经验法则,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建议,商业秘密受侵害时,如果原告遭受的损失预计高于50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且期待获得除禁令外的赔偿性救济,可考虑先启动刑事程序。律师以做此建议的理由是:1、通过刑事程序可以由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由此有利于后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获得包括侵权以及损失在内的有利证据。2、公安机关有时也会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损失,由于该鉴定报告由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出具,在民事程序中通常更容易被法院认可。3、由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定罪判决中认可的损失通常会获得民事程序的认可。
本案中,法院最终确定应有被告赔偿与原告的金额就是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作出的某一刑事判决中,认定的邱某的侵权行为造成X公司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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