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商业秘密权人“自找”的不自由 ——处分商业秘密之设质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邱戈龙律师
【案件导读】
商业秘密权包含的具体权利较多,而且作为商业秘密权人而言,其对其所持有的商业秘密的处分应当是较为自由的。但是有这么一项商业秘密的处分权,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是以放弃自由行使其他权利为代价的。
【关键词】商业秘密 权利质押 借贷担保
【基本案情】
李磊于2014年3月10日进入火球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李磊与火球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另签订有《保密信息、发明转让及不竞争协议》,竞业期限为两年。后李磊向火球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2日解除。2015年6月17日,李磊正式成为好居公司的董事。“悟空找房”隶属于好居公司。2015年8月9日,好居公司召开“悟空找房”APP上线新闻发布会,李磊以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身份发言。
火球公司实际控制并运营维护的“爱屋吉屋”房产经纪平台与好居公司实际控制并运营维护的“悟空找房”经纪平台,均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均在上海运营,且均为房地产O2O(即线上线下相配合形式)二手房买卖新型中介机构。
【法院判决】
一、原告李磊继续履行其与被告火球(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信息、发明转让及不竞争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律师意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所体现的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控制权与排除妨害权。但是商业秘密权人对其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绝不仅仅是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以及权利遭受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这么狭隘。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包括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排除妨害权,而这其中处分权又是包含的内容最多的,此处我们就只先说说商业秘密处分权中相较于较为常见的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而言比较有争议的一项具体处分权——设质权。
对于商业秘密权能否作为质押的标的,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具体缘由此处不多赘述。本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权作为可以转让可以许可使用的具有可流通性的财产型权利,既然我国法律并无限制或禁止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认为其是可以设立质权的。只要商业秘密权人对设立质押的商业秘密权具有处分权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商业秘密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这时出质人所得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商业秘密权予以处分并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处分方式通常有: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将作为质押标的的商业秘密权折价转归质权人所有;由质权人变卖、拍卖商业秘密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就所得费用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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