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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执笔人:韩玫)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第115-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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