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保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方某2013年11月9日进入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搬运工,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公司为方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于2016年10月14日,方某在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仓库驾驶电动叉车转运货物,下电动叉车时因叉车没停稳导致右足被电动叉车撞伤。受伤后,方某即被送往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共住院51天。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垫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发放了停工留薪工资8367.74元之外,没有再支付方某其他补偿,并于2017年8月20日与方某解除劳动关系。
【处理方法】
1、方某于2017年8月20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0.6元/月×9个月=27815.4元;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59.4元/月×2个月=6718.8元;
2、由于方某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4252.43元,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愿赔偿,故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载申请。
【仲裁请求】
1、停工留薪期差额工资:4252.43元/月×6个月-8367.74元(公司已经支付)=17146.84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52.43元/月×9个月-27815.4元(社保已经支付)=10456.47元;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4252.43元/月×2个月-6718.8元(社保已经支付)=1786.06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2.43元/月×8个月=34019.44元;
5、劳动能力鉴定费用:90元;
合计:63498.81元;
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50000元作为方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赔偿。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工地手指受伤伤如何维权?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工伤赔偿待遇,是否需要劳动工伤认定?马恩杰律师解析
- 工伤认定前签下8万元“私了”协议,事后发现赔少了,还能撤销吗?
- 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工厂里受伤如何工伤认定
- 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劳动工伤律师解析:工伤十级伤残待遇主要赔偿项目:
-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沈阳工伤认定完整流程 2026:材料清单 + 时间节点 + 注意事项
- 青岛即墨工伤调解博弈全记录,听孙海山律师和你细细讲述
-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员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赔偿
-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员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 沈阳工伤认定完整流程 2026:材料清单 + 时间节点 + 注意事项
- 一场跨越十五年的维权长跑:闫律师助七旬伤残农民再获15万后续护理费
- 没社保、没合同、被公司说成“个人外包”——闫律师为农民工争回459806.98元工伤赔偿
- 上班路上骑电动车摔成脾破裂,算工伤吗?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