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应付逾期利息(原创)
发布日期:2017-11-02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0年1月,原告江苏某建工集团公司和被告江西某半导体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PVMTECH洁净厂房工程,工程地点为景德镇市高新区,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价款暂定为伍佰捌拾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预付工程备料款;承包人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和审核通过后的竣工资料,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竣工决算审计完毕后,发包人应当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按审计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相应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原告按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通过了被告验收。2011年6月30日,被告聘请的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制作了《工程结算审定单》并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本合同工程审定总价为6939693.72元。依照合同约定,截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应付工程款为审定总价的95%计6592700元,并在保修期满后14天即2012年12月2日前付清质量保修金346900元。但被告时至今日,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90000元,尚欠原告2449693.72元工程款没有支付。此外,尚有原告代购门锁、门款17906.9元被告没有支付。被告合计欠款总额为2467600.62元。
为此,原告因被告拖欠工程款一事,聘请沈英华律师为代理人,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6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82200元(计算至起诉日)。
被告可能是自知理亏,在签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没有出庭应诉、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已经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签收了判决书,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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