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 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马小债律师
【分歧】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虽然借款人死亡,但借款履行期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借款到期前,周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借款人王某死亡后,其亲属有偿还的可能,且其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来偿还。故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的死亡致使借款合同终止,且借款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李某和借款人王某、连带责任担保人周某,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李某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李某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可导致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
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本案中,王某死亡后,借款合同在王某和李某间无法再履行,借款合同终止,王某对李某负有的还款义务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王某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并未终止,且保证期间亦随着借款合同的终止而开始计算,故李某可依《担保法》向保证人周某主张权利。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周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王某的继承人享有追偿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 欠钱不还,欠款人又失踪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