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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老赖终究被判还钱没商量

发布日期:2017-10-09    作者:邵贤南律师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 0102民初366
原告:孙某,, 1966828 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 19652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
原告孙某诉被告祁某民间借貸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和被告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之目止为238000,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接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919日、同年11月份及2015930, 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剩余利息及借款本全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祁某辩称:借款70万元属实,但被告目前沿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 2014919,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4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裁明:“今有祁某向孙某借到人民币40万元整,约定利息每月2……, 同年
1119日、1121,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10万元、10 万元,合计20万元. 125,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 “今借孙某20万元整,每月2分息。”2015930,原告向被告及被告哥哥账户转款各转款5万元,合计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裁明: “今借孙某10万元整, 每月2分息。后被告对上述金额为40万元及20万元的借款重新出具借条,落款时问为2016919日、125,分别载明:“今有祁某向孙某借到人民币4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今借孙某20万元整,每月2分息。” 201727,原告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归还借款利息12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民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因双方对借款金额及归还情况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未还及已归还借款利息122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本案借款利息合年利率24%, 符合法律规定,截止201727,本案借款共产生利息36万元(40万元?24%/12个月*28个月+20万元?24%/12 个月*26个月)+10万元*24%/12个月*16个月),被告已归还利息122000,尚欠利息238000元未还。并应自2017 28日超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祁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27日为238000 ,20172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接年利率24%计算)
本案诉讼费13180(由原告孙某预交),由被告祁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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