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采纳罡兴律师建议,终追回欠款13.6万元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6月借款给被告杨某共计14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四张借条;原告多次催还借款未果。经朱某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德兆、王欢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纳律师建议,追加王某(杨某妻子)为共同被告;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杨某、王某共同偿还原告朱某借款13.6万元及利息。
2.法律延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3.律师观点:
民间借贷风险大,当借款的金额涉及较大时,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出具风险法律意见,并起草借款合同,有利于产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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