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继承,借贷关系受保护;事实清晰,缺席亦可判决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6月,邓某借款10万元给卿某,卿某出具借条并确定月利息为贰分伍厘,于2015年内还清借款。2016年9月,邓某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郭某、郭某某、赖某、赖某某。四人多次催款未果,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周怡、李秋香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位律师于原告的耐心沟通,向相关当事人的细心取证,被告卿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卿某、李某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 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律师观点: 当债权人意外身故,对于生前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借贷协议,家属是完全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按照还款期限来进行债务的催讨的。债务人也应该是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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