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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利率,不宜过高,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1、基本案情:
孔某因急需资金,李某、赵某分别于2014126年、20141024日和20141027日通过银行向孔某转款人民币共计850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期限一年。孔某借款后,向李某、赵某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和部分利息,剩余本金740万元和利息一直未还。经过李某、赵某多次催款未果,遂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陶贤代理,担任赵某、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令被告孔某、吴某(孔某之妻)向原告李某、赵某返还借款8800000,并支付利息。
2、法律延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律师观点
借款可以约定利率,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受到法律的保护,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超出过多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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