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利率,不宜过高,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某因急需资金,李某、赵某分别于2014年1月26年、2014年10月24日和2014年10月27日通过银行向孔某转款人民币共计850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期限一年。孔某借款后,向李某、赵某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和部分利息,剩余本金740万元和利息一直未还。经过李某、赵某多次催款未果,遂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陶贤代理,担任赵某、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令被告孔某、吴某(孔某之妻)向原告李某、赵某返还借款8800000,并支付利息。
2、法律延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律师观点:
借款可以约定利率,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受到法律的保护,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超出过多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 欠钱不还,欠款人又失踪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