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利息的还款是本金吗?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借款未约定利息,债务人还款想认定为本金
马某洁借杨某霞人民币100万元,未明确载明利息及利率。之后马某洁陆续分18次向杨某霞账户转款共计564.27万元。对付款性质双方说法不同,杨某霞称,马某洁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口头约定月息3分、随借随还,因均采用转账往来,2014年4月1日后未再要求马某洁出具书面借条,已归还借款也未收回借条。马某洁转出银行流水帐中2014年7月21日100万元、8月27日190万元、2015年1月5日30万元、2月27日30万元、3月18日90万元、5月15日一笔50.7万元中50万元,共计490万元系归还本金,现结余本金80万元,其余12笔零星款项及2015年5月15日一笔50.7万元中0.7万元,共计74.27万元均系马某洁分段计算的利息。马某洁称,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所还款项均应认定为本金。
法院判决:未约定利息的还款是不是本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杨某霞与马某洁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借据中虽然没有载明利息利率,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从双方来往清单可以确定马某洁实际已经按照月息3分支付给杨某霞相应利息,能够印证杨某霞所陈述的利息约定及履行事实,马某洁陈述双方没有支付过利息,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也与双方实际发生的交易流水事实不符。但双方按照月息3分计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能按照四倍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借款关系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四倍上限为月息2分。超过部分利息折抵本金后,马某洁尚欠杨某霞本金552433元。
律师说法:未约定利息的还款是本金吗?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借款利息可通过书面及口头形式进行约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对于合法的利息约定,都应予以保护。马某洁与杨某霞虽未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利息,但从双方往来账目明细可反映出,马某洁向杨某霞的借款支付有利息,应可认定当事人就借款的利息进行了口头约定。另外,我国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①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主张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会判处予以折抵本金。所以,未约定利息的还款还要看具体情况,才能认定是否是归还的本金。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率,未约定利息的还款是本金吗?”案例的相关介绍,在这里要重点提醒已经开始还款的债务人,是否已经和债权人约定好还款的性质。如果产生任何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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