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同居关系的产生与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

发布日期:2017-08-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同居关系的产生与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
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不同。婚姻关系,法律不仅规定了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还规定了解除婚姻的的条件和特定程序,如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离婚,如果未能通过这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同居则不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同居关系的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法律对此根本就不给予任何评价,故其产生与解除都不宜由法律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如若当事人双方不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律也不会主动干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