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密协议部分无效能否说明合同全部无效?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A公司与B公司纠纷案,涉及到商业秘密与采取的保密措施。当商业秘密失效,保密措施也随时失去约束力。那么本案之中,因商业秘密而签订的保密协议书,是否会因商业秘密的失效导致保密协议书失去效力呢?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
【基本案情】A公司就太阳能手提照明灯、太阳能手电筒分别申请并取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后A公司其委托B模具公司加工模具,并将该模具存放在B模具公司处,依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B模具公司不得将A公司所有的模具给第三方加工使用,否则需赔偿A公司模具总价款的三倍。现B模具公司违约,A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B模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焦点问题】A公司的产品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
一、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
二、B公司、郭某连带赔偿泰达公司经济损失190000元;
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变更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40000元;
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庄俊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得出,商业秘密是以秘密性为法律保护的前提要件。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满足商业秘密要件,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权利用尽,无权干涉他人使用该信息,那么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也失去作用。在本案中,而涉案A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申请专利后就已经公开智力成果,很显然已经失去商业秘密权。因此,其与B模具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书》自然而然也失去效力,B模具公司不再负有保密义务。
那么,《保密协议书》会因为商业秘密的丧失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合理维权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换言之,保密协议书部分无效不影响保密协议中其他有效部分的法律约束。那么,关于涉案《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未经A公司书面许可,B模具公司不得自行把所有权归属A公司的模具交付任何第三方加工、生产及使用,如查实有此类事情发生,B模具公司应赔偿A公司该模具总价的三倍”的条款,系对权利作出的限定,意在防止B模具公司擅自将涉案模具交付他人使用。因此,该条款系双方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仍然有效。故B模具公司应严格按照该约定履行其对涉案模具的保管及使用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在生产经营中将商业秘密交付各出资方以供作价评估或正式投产使用前,应当考虑与其他的投资人、商业秘密的评估机构等以合同方式签订保密协议,双方合意明确保密义务、产品归属、限定处分、违约责任等等多种后果,而非仅仅为了保密而订立保密协议书。这样,即使部分无效也不影响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案例选自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网,查看更多商业秘密案例请点击www.itscou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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