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仍旧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仍旧有效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损于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劳动者仍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亦应按照双方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案情概要】
林某于 2011 年 1 月入职永新公司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另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林某自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永新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与永新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竞业限制期内,永新公司应按月向林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 5000 元。2014 年 8 月,永新公司以林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4 年 12月,林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永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 万元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 15 000 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永新公司主张解除决定合法有效;假使法院认定其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则应一并认定其公司与林某间《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其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新公司解除决定缺乏必要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至于双方间《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为永新公司与林某间协商确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故在永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林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永新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林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5 000 元。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离职后择业自由是否受限所作出的特殊约定,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该约定的效力并不受解除行为合法性的影响。具体而言,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与竞业限制协议并存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尚不具备履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因此,劳动者无权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法院审理认定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则在此情况下,双方间劳动关系确处于解除状态。因此,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满足了劳动关系解除的要件,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义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