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问题十种情况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为夫妻一方财产。
以上是实践中比较经常用到的法条。简单来说,夫妻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钱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买房;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钱赠与给夫妻双方买房。当然,法律并不是硬性规定的,若将该笔钱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也是有效的。
有点看不懂?没事,下面将为各位朋友详细解读十种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但在这之前,我们先搞懂两个名词的区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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