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7-05-13 作者:路恒飞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长期为原告经销久通管材、管件等系列产品,一直未能及时结清货款。截止2015年11月24日,被告结单确认欠原告货款119096.4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始终无果,遂引发诉争。
【法院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结算货款是否给付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委托自己代为销售货物,在尚有货物没有销完的情况下,理应照价退回,所以,被告认为原告货款时应扣除库存货物折款;原告认为,我方已经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结单确认欠原告货款119096.46元,所以被告应该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主持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货款119096.46元。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结账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签单确认了收货事实,所以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至于被告认为原告需要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我们认为被告需要举证,若举证属实被告完全可以另案起诉,但与本案无关。综上,笔者完全赞同法院的上述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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