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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无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至于合伙人的身份,并不影响劳动关系,当然前提是合伙人提供了劳动的。2.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影响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案件出庭时,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那么,律师是否与当事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出庭是为当事人提供劳动?还是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具体代理案件。因此,并不影响劳动关系。


3.当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尽管是在庭审中突发疾病,但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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