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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儿子能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回顾
  1953年,祖籍保定的郑老汉(化名)从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了黄骅工作,婚后只有一个女儿。1977年,郑老汉与侄子郑明(化名)及其父亲订立过继单,三方约定郑明过继给郑老汉,郑明将郑老汉养老送终后,家产等一切都归郑明所有。此后,双方相安无事。
  2011年郑老汉的妻子过世,2015年郑老汉也过世了,郑老汉的女儿郑丽(化名)相继料理了二老的后事,生活渐渐归于平静。不料2016年3月,郑丽突然接到了法院的诉讼文书,才知道郑明将她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郑老汉夫妻的房产、存款、丧葬费等的全部财产约52万元。
  郑明认为,作为过继子,他一直积极的履行赡养义务,更于2012年来黄骅打算接郑老汉去保定养老,但因郑老汉的拒绝才没有成行。双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郑老汉却无故违反协议约定,将财产让郑丽继承,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被告郑丽却提出了不同意见。为方便照顾父母,郑丽婚后购买了与父母同一小区的住房,2012年—2015年郑老汉八次入院,住院联系人均为郑丽夫妻,其父母的住院及后事也都是郑丽夫妻料理的。对此,郑老汉的邻居、同事作为证人予以证实。而郑明一直生活在保定,不仅没有尽过赡养义务,还接受过郑老汉的经济帮助32000元。
  郑明是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成为案件争执的焦点,黄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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