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属于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这一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承办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法官韩兴娟介绍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韩兴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驾车造成赖老太死亡已经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该事故显然不是张某故意造成的。
韩兴娟说,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张某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赖老太被卷入车底所致,张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而应当为过失,即事故系张某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张某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该罪名的认定,并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因过失造成赖老太死亡这一事件本身的性质。所以,涉案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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