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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应当区分推定规则与认定标准之间的差异,不应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程序与适用认定标准的程序相混同。


2.应当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不同标准,不应由举债方夫妇承担有无“合意”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


3.应当区分家事表见代理与一般民事表见代理的不同,不应要求债权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确立的主客观要件承担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
 
《解释二》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夫妻联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解释二》确立的“时间”推定规则有效地遏制了此类案件的发生。如果为保护举债方配偶,法律转而要求由举债方夫妇承担举债“用途”或是否具有“合意”的证明责任,势必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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