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联电实业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7-04-22 作者:李书华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力神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建工集团公司、安装工程公司、上海中心大厦公司、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联电公司实施了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指控的情形也不足以推断上述公司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力神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中力神盾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力神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亦明确规定了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联电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力神盾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联电公司与建工集团公司等招标单位以及招标代理单位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之间实施了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中力神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较为少见的类型。案件涉及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审理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从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逐一进行审查后,认定中力神盾公司主张的涉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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