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利用股权出质常见的形式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1)为第三人担保,股权出质。
为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持股的配偶一方与他人串通,唆使他人与第三人达成“借款协议”,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他人到期“不能”归还债务后,第三人与持股配偶达成书面协议,将配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四人”、或以一定的价格直接转让给第三人的形式,做股权转让手续,直接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财产予以灭失。
(2)为自己借款担保,股权出质。
持股配偶一方与他人串通,以自己的名义向其它他个人或公司借款,同时,以公司股权出质,进行工商质押登记。对于借款用途和金额,则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开支而定。比如,何时购房,何时购车。再根据资金流转的时间、往来确定“出借人”、“借款数目”,倒签借款“协议”,配合以银行转账记录或“收条”来证实借款协议的履行,再补办股权质押登记。这样一来,虽然配偶另一方能无障碍地分割到房产或汽车,但优质的公司股权却因质权人行使质权,而被“合法”地剥夺了分割股权的权利。
(3)“新浪模式”下的股权质押问题。
对于一些可能在境外上市的国内网络公司,由于出于着重国内市场的原因,从而使上市公司与拥有经营牌照的关联公司达成战略协议(代持协议),使用国内公司的牌照配合国外公司上市。但是,国外投资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防止股东变更或转让国内公司股权,往往以“股权质押”模式,取得质押权利,达到控制国内公司股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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