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协商函(管辖争议协商用)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管辖协商函
(××××)……民辖……号
×××人民法院:
××××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年××月××日,××××人民法院报请我院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该案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现函告你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请你院在收到本函后××日内函复我院。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辖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商请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管辖用。
2.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只能产生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发生后,争议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进行协商,但此项协商不属于民事管辖协商案件范畴。
3.对同一管辖权争议,参与协商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均编立民事管辖协商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4.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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