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诉王虎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李书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雪松,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反诉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城关镇儒学前18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北里6号楼A-1053室。
委托代理人薛盼霞,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河北省大城县留各庄镇留邻居村149,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55号440室。
陈超诉王虎及王虎反诉陈超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陈超的委托代理人郭雪松,王虎的委托代理人薛盼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超诉称,2004年11月9日,我与王虎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将我作词作曲的作品《香水有毒》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我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签约后,因我与王虎产生矛盾,王虎在其公司网站上对我进行封杀,并在网站上宣传该作品时不署我的名字,或将我与演唱者联合署名。王虎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故我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版权转让协议》。
王虎答辩并反诉称,我通过《版权转让协议》从陈超处取得《香水有毒》的著作权后,又将权利转让给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太格印象公司)。我们在宣传该歌曲时为陈超署了名,至于陈超主张的涉案网站上出现的不给陈超署名或联合署名的问题,与我无关。因此,我并未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同意陈超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双方的《版权转让协议》,陈超已经不再享有该作品的任何财产权利,但他却擅自翻唱该歌曲,并授权全国多个省份的移动公司上线该歌曲,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侵犯了我及太格印象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反诉要求陈超停止违约行为,并在《法制日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
陈超就王虎的反诉辩称,王虎已经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太格印象公司,故王虎不具备反诉资格。其次,我只是为了自己欣赏而演唱录制了《香水有毒》,并未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因此,请法院驳回王虎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9日,王虎与陈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陈超将其作词作曲的歌曲《香水有毒》的永久独家专有版权转让给王虎,包括与上述歌曲相关的所有邻接权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权权利;陈超享有永久的词曲作者署名权;王虎向陈超支付版权购买费5000元;王虎对该歌曲进行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带有文字的宣传或播放演出时(如电视、报纸、网站等)都必须注明词曲作者姓名。合同签订当日,王虎即支付了5000元版权购买费。
2005年12月1日,王虎与太格印象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将其依据与陈超的合同取得的《香水有毒》一歌的权利无偿转让给太格印象公司。合同签订后,太格印象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取得了《香水有毒》一歌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太格印象公司在《香水有毒》一歌的打榜碟及宣传品上均署名“词曲:陈超”。
2006年4月7日,“新浪网—爱问搜索?MP3”中的歌曲下载页上有《香水有毒》一歌,其中的1个版本署名“曲:陈超 胡杨林”、1个版本署名“词曲:陈超 胡杨林”;“百度MP3搜索—香水有毒”网页中也有《香水有毒》一歌,其中有3个版本均署名“词曲:陈超 胡杨林”;“雅虎搜索—香水有毒—胡杨林—香水有毒下载试听—歌词欣赏”中有《香水有毒》一歌的歌词,但没有词曲署名。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
王虎否认上述网站中《香水有毒》一歌的署名情况是其提供,陈超就此也未举证。
诉讼中,陈超认可为了欣赏的目的自己演唱并录制了《香水有毒》一歌,并少量赠送给朋友欣赏,但否认将自己录制的歌曲提供或授权给他人使用。王虎未举证证明多个省份的移动公司网站上的《香水有毒》一歌的“彩铃”系陈超演唱、录制的版本,也未举证证明这些网站上的“彩铃”系陈超提供。
上述事实,有陈超与王虎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王虎与太格印象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打榜碟及宣传品、(2006)朝证字第1039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陈超与王虎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虎作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有权以违约为由向陈超提起诉讼。因此,陈超关于王虎不具备反诉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就陈超的诉讼主张,虽然存在涉案网站使用《香水有毒》一歌没有给陈超署名,或将其他人作为共同词曲作者与陈超共同署名的情况,但陈超没有举证证明这些署名情况系王虎提供给各网站。因此,对于陈超据此主张王虎违反双方关于陈超享有《香水有毒》一歌署名权约定,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王虎的反诉主张,根据双方《版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陈超的义务就是在保证自己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将其创作的歌曲《香水有毒》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转让给王虎。现王虎并没有举证证明陈超对《香水有毒》一歌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且陈超已经依约将该歌曲的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转让给王虎,王虎又通过《版权转让协议》将其取得的权利转让给太格印象公司,太格印象公司也已实际获得了该歌曲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故应认定陈超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陈超未经王虎许可演唱、录制该歌曲,并赠送给朋友的行为,并非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王虎以此主张陈超违约,并要求陈超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陈超的诉讼请求;
二、 驳回王虎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210元,由陈超负担(已交纳);反诉费1000元,由王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