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构成违约
发布日期:2017-04-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无锡市民宋子健根据该公司发布的广告和宣传资料,经该公司销售人员引领,参观了大厦的配套设施及待售商品房,十分满意,当即与无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大厦第九层的一套房屋,用途为住宅。
购房入住后不久,宋子健发现无锡公司将大厦一层至五层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设商场,大厦内已不存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说的相关设施。宋子健认为,无锡公司通过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大厦内一层至五层有相应的功能设施,该承诺应为双方买卖合同的内容。现该公司取消这些设施,构成违约,造成其房屋价值贬损,遂诉至法院,要求无锡公司承担恢复设施或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等的违约责任。
无锡公司提出,楼书、宣传手册、平面图均不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合同已履行完毕,其未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公司的楼书、平面图及广告,对大厦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作了具体说明,这些设施的存在符合部分购房者的需求,会提升待售商品房对潜在购房者的吸引力,对购房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这些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现大厦内并无上述设施,无锡公司构成违约。宋子健因上述配套设施缺失,无法获得购房时期待的居住品质和良好感受,其权益受损,应获赔偿。结合其权益受损及无锡公司违约情况,酌定赔偿2.24万元。
一审判决后,无锡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品房销售时,出卖方的楼书、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图片效果等,使不特定购房人作为潜在消费者产生对商品房有特定功能和用途的预期,尤其是对楼盘所属的教育、医疗、商业、服务业等配套设施存在期待,楼书、广告等宣传资料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附件。出卖人在楼盘投入使用后,未向购房人提供宣传资料中相应设施的,应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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