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应当与抵押合同一致
发布日期:2017-04-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抵押权登记对抵押权位序的影响
所谓抵押权的位序,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之上,有数个抵押权存在时,各个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亦即各个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确立了关于抵押权位序的下述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上述原则,登记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先行届至,实现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剩余价款作为抵押财产提存,留待以后清偿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但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先于登记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先于登记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这种情形下,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只能在抵押物价值超出前一位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外的部分内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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