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金额与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金额不一致,应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本案要旨: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当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金额与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金额不一致,应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抵押权人对涉案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他项权证记载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1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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