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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李某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若李某在合同到期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一年后,李某向公司辞职,该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那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效。劳动合同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这种约定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虽然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但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违约金,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本质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和限制。劳动者只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下,就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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