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的具体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
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三、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时间。“除斥”有“排除”、“排斥”的意思。
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原先的权利人不仅失去了胜诉权,而且连诉权也已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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