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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一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03-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XX诉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我们这次开庭,通过证据的出示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我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案情其实非常的简单,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自愿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交付房款,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X年X月X日,被告X代理原告X同被告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位于X县X镇街道中路X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证号为:竹权村字第X号和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X国用(九四)字第X号。该合同的签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至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不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早应完成的买房行为后续手续至今不能办理。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X要求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几次更换其手机号码,导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X,被告X每次均予以否认此事。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权利。二位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X协助原告X将X县X镇街道中路X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X名下于法有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诉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提请X县人民法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合同法严肃性的宗旨,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被告X应当返还原告X的剩余购房款X元整(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
原告于X年X月X日下午在自己的楼下将现金X(大写:人民币X 万元)交给被告X 作为购房定金(将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原告又于同年X 月X日上午在X县农业银行取出现金X 元整(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交给被告X作为购房款,当天上午原告又在X县工商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X元整(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转给被告X林作为购房款。原告又于同年X月x日上午在X县城将现金X(大写:人民币A万元)交给被告A林作为购房款。总共交给X人民币共计X元整,(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根据合同约定的X镇街道中路X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总房款为X元整。因此被告X应当退还给原告X剩余房款X元整(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维护合同严肃性和稳定性,鼓励交易,稳定社会。双方订立合法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二位被告很明显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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