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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下乡过程中受伤雇主与司机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王诗印    【案情】

  2013年10月8日,原告涂某到被告聂某的水泥门市部,按照被告聂某的指示,由第三人驾驶被告的车下乡送水泥,原告等三人随车送货,原告和另外一个人坐在车厢上。因道路不平,原告和几袋水泥滑到地上。原告伤及头部,诊断为脑挫裂伤及继发出血。经伤残鉴定为:颅脑损伤构成二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司机赵某,法院依法追加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赵某称自己系司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送货下乡过程中受伤雇主与司机谁担责,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理论上看,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向雇主提供服务,雇主支付报酬形成的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对价形成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事劳动力,雇主支付报酬。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对价。在雇佣关系中雇主直接支配雇员的劳动力,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雇员必须严格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动。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完成定作人委托的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自己管理生产经营全部过程,与定作人不存在管理与支配的关系。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提供劳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判断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事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主要是看接受劳务的一方与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其次,结合本案分析,原告系出卖劳动力取得劳动报酬的装卸工,被告系经营水泥门市的业主。原告在被告销售水泥过程中将被告所有的水泥装卸到被告的货车上,并随被告的车辆将水泥送到购买人处,其目的是将被告的水泥销售后,使被告最终获取利润,原告获取劳务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次,原告涂某所从事的劳务行为也只是一般的纯体力劳动,工作技术要求不高,属于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原告并未以自己设备即车辆,为被告聂某完成工作。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涂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被告聂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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