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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对遗产“沉默”能否要求其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发布日期:2017-03-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乐荣    【案情】
  2012年刘荣因养猪资金短缺向陈细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立下借据,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11月23日刘荣因病去世,遗产有两层房屋一栋,刘荣生前并未立下遗嘱,父母早已去世,家中尚有妻子艾引和儿子刘昌。陈细要求艾引和刘昌偿还刘荣所欠的20000元,两人均以尚未继承刘荣遗产为由拒绝偿还,陈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引和刘昌偿还刘荣所欠20000元债务。
  【分歧】
  对于艾引和刘昌是否应偿还刘荣生前所欠的20000元债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艾引和刘昌虽然是刘荣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两人并未表示是否对刘荣的遗产进行继承,继承行为尚未开始也就不存在偿还债务问题,故两人对刘荣所欠的20000元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艾引和刘昌是刘荣的合法继承人,虽然两人未对刘荣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但两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份额,应视为两人“默认”继承遗产,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刘荣所欠的20000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刘荣生前并未立下遗嘱,对刘荣的遗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也就是艾引和刘昌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刘荣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属于纯获利益行为,且艾引和刘昌都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两人以“默认”的形式接受继承刘荣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艾引和刘昌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超出部分可自愿决定是否偿还。
  综上,笔者认为,继承人不能仅仅以未进行遗产分割或者未开始继承遗产为由对抗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要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应视为其“默认”接受遗产,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案中艾引和刘昌应在继承刘荣留下的房屋价值限额内对刘荣欠陈细的20000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超出部分可自愿决定是否偿还。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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