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形成的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2014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其他财产纠纷。双方婚后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2015年2月,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其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张某欠李某38000元。张某辩解,李某胁迫其写借条,说写完借条就去办离婚手续,张某借条反反复复写了几张,都是因为借条金额双方有争议,直到李某满意为止。
【分歧】
对于该借条的性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张某不能证明借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条是在自愿情况下书写,能够说明借款是实际存在的,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内借贷不应简单地以借条来认定,应结合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所借款项的来源以及所借款项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经营或共同生活开支来综合认定。本案中仅有一张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李某主张张某借其38000元,应向法院提供其向张某给付了38000元款项。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共向张某给付了28783.9元,与李某提供欠条上写明的金额38000元不符,故对欠条的真实性不能就此认定。
其次,李某需证明其所给付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本案中,李某不能证明所借款项的来源于其个人财产,以及借款用途为张某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那么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该合同即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借条不能证明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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