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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工友误伤 雇主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抚州法院网讯 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甲人身损害赔偿款17027.74元。

  2013年7月,原告李某甲经同村人李某乙介绍,前往黎川县中田乡,为雇主山场老板王某从事树木、柴草砍伐作业。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吨柴价190元,成柴每方给付砍伐工资240元。同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一起做事的工友李某乙不慎用油锯将原告李某甲的左脚锯伤,李某甲在中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9000余元。被告王某在李某甲住院时支付过2000元住院费,王某并未向李某甲支付其余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元春华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万增光 周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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