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儿媳”是否有权收取未分割财产天然孳息?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6年7月21日,陈某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78366.51元。保险公司垫付后,以陈某准驾不符为由,要求陈某全额归还垫付款78366.51元。陈某认为交通事故有责任划分,应该按照责任的划分来计算垫付款的返还。
【分歧】
该案中,关于保险公司的垫付款是否能够全额追偿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陈某准驾不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款赔付责任后,因交强险的赔付不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且根据交强险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性规定原则,及侵权法中侵权行为的终局性过错赔偿责任原则,陈某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鉴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损失78366.51元,且该公司已实际履行,故陈某依法应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78366.51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准驾不符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鉴于法院判决陈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30﹪,则陈某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元(78366.51元×30﹪)的给付责任即23510元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的追偿比例不应超过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第一、保险公司主张不分责任大小全额追偿,没有依据。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两点:(1)该条只是赋予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追偿,但并不是规定保险公司就其赔偿款项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语是明确的。(2)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如果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其作为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问题。但如果司机只是承担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这个时候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可以认为存在两个“侵权人”一个是司机,一个是受害人本人,只是因其受伤,而称为受害人。要求司机承担全部“侵权人”的责任明显不妥。第二、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只支持按责任大小追偿,虽然减少了保险公司追偿的份额,但符合交强险设立的根本目的,也符合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基本功能。第三、按照责任大小追偿,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外,侵权人只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不应承担超出其过错程度的责任,不应对其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第四、按照责任追偿并不会助长道德风险。交通事故本身就是过失行为,任何人本身都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对于无证、醉酒等行为,国家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不需要通过超出司机责任比例追偿来抑制事故的发生。第五、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追偿,对于司机而言,明显不公平,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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