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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时不慎摔碎玉镯 该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洗浴时不慎摔碎玉镯 该由谁承担责任?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刘璐  发布时间:2016-11-22 08:45:0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某温泉旅游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李某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王某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李某摔倒。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温泉旅游中心承担责任。

  【分歧】

  对于该案中的损失该有谁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因为该温泉旅游中心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可以请求该温泉旅游中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第一种意见中,该温泉旅游中心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案的李某自已本身存在过失,要求洗浴中心承担全部损失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该温泉旅游中心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玉镯为定情信物而且造成李某的重伤,李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李某可以请求该温泉旅游中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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