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武汉新婚姻法解释下的房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那么以上这些观点到底正确与否呢?本文即通过对《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的《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中涉及房产分割的部分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澄清社会上的一些误解,为购房和分房提供法律上的参考。
总体而言,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房产的分割以时间排序分为:婚前购房和婚后购房两大类,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辅以出资人的身份、产权证书登记名字进行综合考量:
第一种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购房。这种情况没有争议,房子属于出资人婚前个人财产,房子并不会因为结婚后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就变成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形,婚前一方首付并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共同按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则房屋产权属于登记方也就是首付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种情形,婚前双方共同付首付或购房款,婚后共同按揭。在这种情形下,房屋已取得部分属于双方共有,房屋分割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取得房屋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四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视作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当然这里的父母出资既包括全款也包括首付款等部分款项。
第五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刚好与第四种相反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第六种情形,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父母出资部分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总之,《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利于父母亲真实意思的表达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相一致,使得婚姻关系更加纯洁,将婚姻还原到最本质的情感基础上。当然,现实状况更加五花八门,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本文没有涉及到其他情况也可以比照以上分割方式和《婚姻法》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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