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起诉15万元,赔偿15000元)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高峰律师
被告:A某
本有律师受被告A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
案件基本事实:
韩国某株式会社分别于1997年5月21 曰、11月14日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 “DXD”中文、韩文 商标,并续展至2017年。2008年10月7曰、12月8曰,韩国某株式会社将上述两商标转让给韩国CJ第N糖株式会社。 2009年6月24曰,韩国CJ第N糖株式会社授权给原告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和相关产品的销售权。原告生产的“DXD”牌牛肉粉,于2007年至2009年连续N年蝉联“中国国际调味品博览会金奖、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曾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邀请,作为“牛肉粉调味料”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了牛肉粉调味料的国内贸易标准。
被告从2014年11月开始销售“DXD”牌牛肉粉。2015年6月6曰从吉林省延吉市一食品批发档口,以230元/箱价格购买了 21箱“DXD”牛肉粉,该牛肉粉包装袋印有“DXD(韩文)注册商标,制造商:希J(QD)食品有限公司。至2015年6月8曰被工商部门查获时止,被告以245元/箱价格售出商品。后经鉴定,上述牛肉粉是假冒产品。2015年9月30曰,沈阳市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作出沈工商和消处字(2015) 2N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假冒“DXD”牌牛肉粉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被告无异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手续,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研究后认为,从本案事实及原告现所举证据内容来看,均不足以证明,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故,以此为切入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原告所举证据情况,发表了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
- 企业网盘撤诉是否构成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为两家电商公司争取避免300万赔偿金额
- 抖音小店直播带货抖店保证金押金被冻结违反规则商标侵权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企业遇到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方式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