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刘光明律师
【被告辩称】 原告“再回首”酒店经核准注册为著名商标其并不知情,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再回首酒馆”经营期间不到一个月,没有产生盈利亦未对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原告委托律师系其自愿的行为,并非必须发生的费用,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再回首”字号经营的酒馆,与原告注册的著名商标属于相同的服务项目,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故应由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被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予以禁止,原告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该项经济损失,在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之内。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费用,本案审理终结。
【法律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行为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亦无法律依据,但在客观上行使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即将发生损害后果,表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产品销量的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的降低等;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4、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原料、用途等方面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致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