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文某与资阳市瑞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12-14 作者:余国兵律师
原告文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国兵 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瑞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
被告刘某某(被告二)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陈述
二原告诉称:原告因无建设施工资质承接建设工程,故于2008年11月借用第一被告名义分包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总承包施工的“资阳南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功率电力机车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工程”(简称资阳南车项目工程)。该工程以第一被告名义与总承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施工的所有工程内容都是由原告实际施工完成。总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款拨付在被告名下的该工程大部分工程款,被告也已如数转付原告。但经原、被告当面结算的最终结果,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71625元。承诺2013年2月5日前支付,却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7162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文某借用被告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资阳南车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大功率电力机车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实际施工人。其所承建项目经业主验收使用,且业主、承建单位均已拨款给被告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被告在扣除管理费等后与二原告结算,应支付二原告工程款171625元,并约定于2013年2月5日前给付,被告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依法应承担给付责任。本案欠付工程款系被告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欠,并非被告刘某某个人所欠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文某支付工程款17162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