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B公司与C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11-23 作者:夏辉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日,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金寨县上城小区的土建、装饰工程。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印章;张某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字并加盖B公司印章,该印章经B公司申请鉴定,与B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印章不一致。2010年9月,C公司与张某口头达成钢材购销协议,由C公司向金寨县上城小区工地供应钢材,此后C公司陆续供应钢材。2012年11月30日,C公司与张某进行结算,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钢材款数额。现因张某未依约支付货款遂提起本案诉讼,诉中就该欠款责任主体认定问题而发生争议。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该欠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C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通过口头协议向C公司采购了钢材。经双方结算,张某向C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钢材款。因此,C公司对张某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张某清偿债务。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属于一种例外情形,因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情形主要有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6条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等情形。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施工材料,即使用于涉案工程,承包人亦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施工材料进行施工的行为,从合同的达成到履行,从收货到付款,反映的均是实际施工人(买方)与卖方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货款的责任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即便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存在挂靠或转包关系,因买卖合同关系与挂靠关系或转包关系,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也只能由实际施工人独自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C公司主张由他人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C公司与B建筑公司和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张某与B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张某购买钢材的钢材用于何处,均与C公司和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审判结果】
C公司主张由他人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C公司与B建筑公司和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张某与B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张某购买钢材的钢材用于何处,均与C公司和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C公司主张由B建筑公司、A公司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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