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理甲公司沈阳建筑工程欠款争议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夏辉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0年2月10日甲发包方将某工程承包给乙施工企业施工,2000年8月1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01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265万元,剩余工程款65万元一直未付。每年年底乙施工企业都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均无果。无奈于2005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发包方以本案工程款从结算完成到起诉时已长达四年之久,早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乙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怎么样确定最终的诉讼时效?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乙施工企业每年年底都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的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起诉时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说服法官以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为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判决:乙施工企业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发函之日起重新计算,甲发包方应在三日内支付乙施工企业剩余工程款65万元及其利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清欠工作中保留催要过工程款的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乙施工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催要过剩余工程款的证据,65万元工程款就可能血本无归。
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应付款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很多工程竣工交付后远远超过2年未收回工程款,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则诉讼时效还未起算,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2年前就已完成结算,并已超过应付款时间2年,发包方一直拖延不付,则已过诉讼时效。
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第一种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要保留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相关证据。第二种情况,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种情况十分普遍,施工企业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提出付款要求,或者与对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样2年的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被执行人公司欠别人200万,我用"到期债权执行"帮委托人追回全部欠款
- 深挖被执行人公司隐藏财产成功案例——从工商异常到全额回款
- 迟延履行利息成功追加执行案例——宋光跃律师实战解析
-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分配顺序争议的法律救济路径
- 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的认定与追加实务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专业靠谱的债务纠纷办案实录:李新建律师分享梁某诉企业及多名股东民间借贷一案,拆解债权回款专业技巧
- 宋光跃律师通过财产申报发现隐匿财产成功全额回款案例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案例:出资加速到期突破执行僵局案件详细情况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功案例:购房人如何成功排除强制执行?
- 2026年7月郑州市专业靠谱的债务纠纷律师推荐:李新建律师处理工程劳务欠款经验充足
- 2026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专业靠谱的债务纠纷律师推荐:李新建律师服务好诚信可信
- 2026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专业靠谱的债务纠纷律师哪个好推荐:李新建律师经验丰富口碑好
- 追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功案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成功追加股东全额回款
- 孙海山律师:一场“借条”引发的百万冤案,我们如何翻盘?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债务纠纷疑难案件复盘:李新建律师完整拆解梁某民间借贷一案,分享微信聊天记录固定时效证据专业技巧
热门文章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