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10-01 作者:张书正律师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号。电话:
被告:刘某某, 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号××二区××号楼5单元4层××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4000元;
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大约20××年×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84000元。2015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月底还款2000元。但之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协商讨要无果。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为谢。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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