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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的朋友张先生在王先生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处签字,该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条款,请问,张先生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重庆 刘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由上述规定可知,主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人”栏下签名或盖章的则推定保证人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写有保证人的主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其同意主合同条款,也同意该人担任保证人,即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在王先生同他人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处签字,即表明张先生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王先生和债权人对此也表示同意,故张先生应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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