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重庆 刘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由上述规定可知,主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人”栏下签名或盖章的则推定保证人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写有保证人的主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其同意主合同条款,也同意该人担任保证人,即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在王先生同他人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处签字,即表明张先生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王先生和债权人对此也表示同意,故张先生应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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