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侵权司法实践经验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付容律师
原告T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直重视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近年来陆续投入数千万元经费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更新。为了有效改善开关的电场分布,使分接开关的结构变得简单紧凑,从而减少开关占用变压器内部空间,降低变压器使用与制造成本,并使分接开关使用性能的稳定性与可靠性进一步增强,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资金进行研发并取得了成果。原告于2006年6月2日将该科研成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12月10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19247.3,发明专利权人为原告,目前,该发明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保护。
原告公司员工经调查发现,由上海A公司生产制造,并由上海H公司销售的“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变压器开关”外周套装有筒状的屏蔽罩,认为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为此,原告在起诉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涉嫌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后于2015年6月向济南中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上海H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A公司、上海H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判令被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案二审开庭结束,等待终审判决。
二、此案涉及的专利知识点:
(一)专利侵权的类型或者方式
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
是否侵权需要比对对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面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四)专利侵权可能出现的常见抗辩理由
1、不侵权抗辩
认为自己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达到全面覆盖原则
2、现有技术抗辩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有: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世界任何地方通过公开的出版物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3、专利无效抗辩
(五)专利侵权主张赔偿的方式和参考因素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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