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诉梦妆侵权案终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6-08-22 作者:孙术校律师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近日,完美与梦妆的诉讼案的判决书下来了,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近日,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终328号)。
【判决书认定】
完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竟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妆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并据此判决驳回梦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完美公司诉梦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梦妆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穗工商处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仿冒产品,并处以罚款。
【完美公司认为】
针对该种情况,公司不仅仅要维护公司的商标,更应该确定“完美芦荟胶”知名商品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品牌价值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完美公司以广州梦妆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讼请求,将梦妆公司诉至法院。
【二审认为】
结合完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生产、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产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额较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和维权行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完美公司的知名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化妆品,经比对,两者均采用了相同的产品、两者外包装均采用绿色和白色两种底色、两者在各个面底色的比例基本一致等,因此,两者构成近似,梦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并终审判决驳回梦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梦妆公司也将受到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的处罚。
【完美公司表示】
对于侵害完美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及傍名牌等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各种模仿、抄袭公司产品特点的侵权者,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打击,为完美品牌与权益维护建立起最坚强的后盾。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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