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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09-01-13    作者:王勇律师
渔公渔婆是北京某饭店于2001年注册的图形与文字结合的商标,该商标标识被用于其北京总店及其加盟连锁店。临沂某饭店未经北京某饭店的许可,擅自将“渔公渔婆”的商标标识用于其饭店。北京店对临沂店商标侵权的事实公证后,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临沂某饭店侵犯了北京某饭店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并判决赔偿北京某饭店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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