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人员不顾警告侵犯商业秘密 终触犯法律自食恶果
发布日期:2016-08-17 作者:孙术校律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下面我们一起看下文,有一个跳槽离职人员由于利益的驱使,知错不改,侵犯前公司的商业秘密,自食恶果!
【案件背景】
东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扬声器、音箱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拥有省级工程技术中心。
2000年2月至2008年3月间,黄某任东源公司总经理,负责扬声器生产和配件采购。在任职期间,黄某逐渐产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其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东源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生产扬声器的技术及经营信息进行搜集并保存在其个人电脑中。2008年3月,黄某离开了公司,先后在宁波注册了两家公司,同时以其岳父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黄某系这三家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2010年6月开始,黄某利用从东源公司获取的技术及经营信息,通过自己注册的公司组织扬声器的生产和销售。2011年12月28日,黄某及其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查获并予以处罚,黄某当场承认侵犯事实并表示以后不再侵犯。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黄某依旧冒险偷偷生产相关侵权产品。2014年4月23日,鄞州公安分局正式对黄某立案侦查。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分局经侦大队联系并聘请上海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评估机构分别对涉案技术和涉案金额开展鉴定和评估。
经鉴定,黄某所生产、销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东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经评估,黄某及其所控制的公司通过侵犯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获利达380余万元。目前,黄某已被刑拘。
【专家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四个特征。
从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来看,黄某利用掌握商业秘密和总经理职务双重之便,成立同行业公司,故意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曾经被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他不但没有停止侵权,反而继续侵权,直至涉嫌犯罪,发人深思!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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